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96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
繳裁判費為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