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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96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

繳裁判費為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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