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張美華即榮泰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美華即榮泰工程行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5年1 月5 日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6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5 月18日民眾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56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5 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時報,至95年11月18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勤涵 附表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來實鋼品股份│匯豐銀行高│000-000000-0│26,670元 │95年1月25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雄分行 │01 │ │ │ │ │ ├──┼──────┼─────┼──────┼────────┼───────┼──────┼───┤ │002 │來實鋼品股份│匯豐銀行高│000-000000-0│26,670元 │95年2月25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雄分行 │0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