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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張美華即榮泰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美華即榮泰工程行因附表所示支票
    於民國95年1 月5 日遺失,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64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5年5 月18日民眾時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564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5年5 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
    時報,至95年11月18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附表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來實鋼品股份│匯豐銀行高│000-000000-0│26,670元        │95年1月25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雄分行    │01          │                │              │            │      │
├──┼──────┼─────┼──────┼────────┼───────┼──────┼───┤
│002 │來實鋼品股份│匯豐銀行高│000-000000-0│26,670元        │95年2月25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雄分行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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