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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美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7 月21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84號裁定,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8 月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95年7 月21日以95年度催字第1084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8 月8 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登報紙1 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所定7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3 月8 日期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57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00│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1 │ │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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