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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亞大電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琬茹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3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9 月19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民眾日報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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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亞大電料有限│玉山銀行北│0000-000-000│186,936元       │95年7月25日   │AL0000000   │      │
│    │公司        │高雄分行  │68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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