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典億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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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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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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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麗蓉 │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9,200元 │94年11月25日 │AR0000000 │ │
│ │ │銀博愛分行│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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