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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怡良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卿
代理人
陳怡靜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9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42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冠韋水電工程│臺灣中小企│23519       │16,011元        │95年4月30日   │AR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銀大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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