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567號
- 債權人
- 樺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①柒拾伍萬元②參佰捌拾伍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②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