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1478號

債權人
榮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頂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到期日即退票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4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