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4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1478號
- 債權人
- 榮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頂恪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之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到期日即退票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4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