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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7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737號

債權人
信大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乙○○○住所地在彰化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債務人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非發票人,債務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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