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737號
- 債權人
- 信大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乙○○○住所地在彰化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債務人御品屋食品有限公司非發票人,債務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