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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5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5585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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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參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自①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②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退票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33 條,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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