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8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806號
- 債權人
- 元碩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四七科技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退票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133 條,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