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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2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3262號

債權人
天誠混凝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泰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肆仟零壹拾叁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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