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654號
- 債權人
- 金勇印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金勇印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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