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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1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117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翁僑男即恆昌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恆昌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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