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025號

債權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所示,其買賣契約相對人為安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乙○○,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就債務人乙○○之部分,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