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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4547號債 權 人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㈡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㈠按年息百分之六、㈡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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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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