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170號
- 債權人
- 攻達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祥律師
- 債務人
- 興合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