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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170號

債權人
攻達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祥律師
債務人
興合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合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興合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06 號2 樓,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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