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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18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188號

聲請人
凡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凡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變更登記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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