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5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雄毅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雄毅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04號
上聲請人雄毅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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