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7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787號
- 聲請人
- 耀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87號│ ├─┬────────┬─────────┬─────────┬───────┬───────────┬───────────┬────────┤ │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 │00│耀武工程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右昌分│000000000000 │293,583元 │93年9月2日 │ │BR0000000 │ │1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