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朱玲瑤陳宛榆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甲○○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所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一項載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即原告負擔。茲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2 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瓊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