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名乙實業有限公司、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476號債 權 人 名乙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榮昌即尚品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榮昌即尚品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三、增列債權人名乙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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