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壹佰貳拾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朱恆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