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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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