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536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翔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二、債務人翔泰工程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