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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債權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普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97年度司促字第65667號 │├─┬──────┬─────────┬─────┤│編│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號││ (新 台 幣) ││├─┼──────┼─────────┼─────┤│00│97年7月30日 │80,000元│AC0000000 ││1 ││││├─┼──────┼─────────┼─────┤│00│97年8月30日 │80,000元│AC0000000 ││2 ││││├─┼──────┼─────────┼─────┤│00│97年6月20日 │80,000元│AC0000000 ││3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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