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180號
- 債權人
- 績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