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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216號

債權人
愛麗美娜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葉信成即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信成即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美娜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葉信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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