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2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216號
- 債權人
- 愛麗美娜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葉信成即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信成即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美娜企業社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誠邦企業社、美娜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葉信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