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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順泰工程行之2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6261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順泰工程行 之2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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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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