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2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6261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順泰工程行
債務人
之2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