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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507號

債權人
台灣領袖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方丸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方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丸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台灣領袖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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