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
- 債權人
- 羅朝奎即鼎勝企業社
- 債務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