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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

債權人
羅朝奎即鼎勝企業社
債務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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