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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
    羅朝奎即鼎勝企業社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619號債 權 人 羅朝奎即鼎勝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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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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