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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乙○○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9479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段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訂有明文。經查,本案依債權人所提契約書影本等事證資料,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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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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