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0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2094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27、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27、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水道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參拾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㈡壹拾參萬零壹佰零參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