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
    昱萊股份有限公司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655號債 權 人 昱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宜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