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7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708號
- 債權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球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球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球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