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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5377號

債權人
綠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謝馥白
債務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馥白、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馥白、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馥妃堂服飾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聲明與事實理由欄所述不符)。

四、釋明債務人謝馥白與乙○○間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若是,請表明法律依據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否,請分別釋明對債務人謝馥白及乙○○之債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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