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5377號
- 債權人
- 綠店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謝馥白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馥白、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馥白、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馥妃堂服飾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聲明與事實理由欄所述不符)。
四、釋明債務人謝馥白與乙○○間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若是,請表明法律依據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否,請分別釋明對債務人謝馥白及乙○○之債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