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淑慧、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建傑、花旗、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淑慧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廖建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李奕賢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許賀翔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原誠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盈晴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欣宜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悉達 債 權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陳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淑慧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債權金額中關於「789,000」之記載,應更正為「989,3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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