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洪晚來、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農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晚來 代 理 人 陳魁元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71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高雄圓山大飯店,每月薪資平均為新台幣(下同) 53,242元,確有薪資,亦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圓山大飯店薪資通知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 19,000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2,731,453 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66.78%。本院審酌聲請人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其配偶疑罹患右耳膽脂瘤,平均月收入僅有數千元,僅足以支應其個人生活費,又其次子因患有川崎氏症,每月尚須額外支出空氣濾網更換費用,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附卷可稽,依高雄市98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計算其個人生活費,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次查,聲請人名下雖有坐落高雄市三民區○○○段覆鼎金一小段632 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139 之10號4 樓房屋一棟,惟上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價值分別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僅885,292 元(土地公告現值292,892 元+房屋課稅現值592,400 元=885,292 元),且系爭房地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480,000 元予高雄市政府,又未清償之抵押債權尚有2,072,040 元,已不足清償抵押債權,遑論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再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非如清算程序,實無須強制命相對人將其現有財產換價用以清償債務,況使其予以進行變價程序,又將負擔一定變價程序之費用,如是將增加相對人負擔,對各債權人是否有利,難謂無疑。分別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宜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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