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
- 聲請人
- 建民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姓名有誤,請更正(與本票所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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