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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2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233號

聲請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伊東博品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伊東博品館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伊東博品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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