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3130號
- 聲請人
- 穩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豪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2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0370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070,752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 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