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百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參張(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伍拾萬元壹張(票號0000000)、壹拾萬元壹張(票號0000000號),合計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前遵本院民國96年度審聲字第119 號民事裁定,曾提供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3 張((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500,000元1 張(票號0000000號),100,000元1張(票號0000000號),合計3,600,000 元為擔保,而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042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物已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5042號提存書及96年度審聲字第119 號民事裁定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存字第5042號提存卷宗查證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