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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6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65號

聲請人
甲○○
關係人
南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8號

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人清算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清算之法人為南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嘉義市○○路○段350 號1 樓,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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