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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1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13號

聲請人
甲○○
即清算人
關係人
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外,依其處理事務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為非訟事件法第7 條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清算公司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南縣仁德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7 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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