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甲○○
- 即清算人
- 關係人
- 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外,依其處理事務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為非訟事件法第7 條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清算公司密織啟利興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南縣仁德鄉,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7 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