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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建字第11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建字第110號

原告
雅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間所簽訂之室內設計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而依該合約第12條約定,兩造就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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