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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陳嘉惠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0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 附表: ⒈聲請人之女兒陳意評、陳品函、陳郁婷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租繳納、膳食費、交通費及雜項費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投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及其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⒋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何非聲請人本人,及租賃契約所載租金與聲請人所列租金支出數額不符之原因。 ⒌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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