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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陳嘉惠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8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自陳另有民間債務55萬元,請陳報該債務數額、債務發生原因、債權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及說明借款用途。 ⒉配偶劉光華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或公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須有投保單位及金額)。 ⒋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⒌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聲請人投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空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數及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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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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