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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黃國川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94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有失業給付,如有領取,其期間及領取總額之證明。 3.請提出因車禍致手部受傷醫療證明影本。 4.請提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存款餘額3305元證明資料影本。 5.每月支出租金90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1000元及扶養費各20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6.請提出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7.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漢方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所得1028元原因為何。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執行」所得9273元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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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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