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20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2.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請說明聲請人投資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如有其他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
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聲請人之前妻陳綺霞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應陳明其身份證統
一編號),並請說明其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6.聲請人之子女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5000元
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
租金之證明)。
8.每月支出生活費、健保費、電費、水費、電信費、教育費、醫
療費等證明資料影本。
9.聲請人設於臺灣銀行帳戶於95-97 年間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影本,並說明現存存款餘額若干。
⒑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 元、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062
元、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13 元、震旦
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 元、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營利」所得62元之原因。
⒒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
得2 元、臺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 元、陽
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78 元、科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3130元、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營利」114 元、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
得13元之原因。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